从人权角度来看,仲裁庭采取了积极举措,反驳了申请人关于双边投资协定未赋予投资者任何义务的论点[1182]。仲裁庭审查了仲裁条款[1187]、适用法律条款[1188]以及西班牙-阿根廷双边投资协定第七条第(1)款(“更优惠法律”条款)[1192],所有这些条款都允许参考双边投资协定以外的法律渊源,包括条约和一般国际法。因此,仲裁庭认定双边投资协定并非一个“封闭体系”[1191]。相反,双边投资协定使被申请人能够在确定对申请人具有约束力的义务时参考双边投资协定以外的某些法律渊源。
即作为非国家行为者,其不受人权义务的约束[1194]。仲裁庭认为,由于公司是双边投资条约下权利的接受者,因此它们是国际法的主体,也可以承担国际法义务[1195]。仲裁庭援引了《世界人权宣言》(UDHR)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ICESCR),以认定水权涉及人权义务[1196]-[1197]。除了这些权利之外,仲裁庭还援引了《世界人权宣言》第30条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5(1)条,以认定私人当事方负有人权义务。仲裁庭还援引了国际劳工局的《关于多边企业和社会政策的三方原则宣言》来支持这一立场[1198]。仲裁庭使用这些条款中的术语得出结论,除了实现水权的人权之外,还有“公共和私人各方的义务,不从事旨在破坏此类权利的活动”[1199]。
这项义务的条款表明
《世界人权宣言》第30条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5(1)条禁止原告依据其在双边投资条约下的权利来损害人权。然而,我认为这项义务并非源于这些条款。《世界人权宣言》第30条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电报号码 国际公约》第5(1)条的目的都是为了防止故意曲解一项人权义务,以此为侵犯其他权利的正当理由(参见Saul、Kinley和Mowbray,《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评论、案例和材料》(牛津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263页)。因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5(1)条使用了以下术语:
“本公约的任何内容不得解释为暗示……有权从事任何活动或实施任何旨在破坏本公约所确认的任何权利或自由的行为”(着重号为作者所加)。
因此如果案中的仲裁庭意图将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5(1)条的适用范围扩展至 Mikrotik BGP配置前的准备 源自其他条约(例如双边投资条约)的权利,则这种解释与其明文规定相悖。或者,如果《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5(1)条的拟定文本是用于实际应用,则申请人需要依据其自身人权故意损害他人人权才能满足这一标准。申请人可以援引财产权(依据《世界人权宣言》),但需要将该权利解释为剥夺东道国人民的人权。这种情况在许多投资争端中不太可能发生。
除了这些问题之外,《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5(1)条的本意是防止新成立的法西斯团体以人权为由为其活动辩护(参见Saul, Kinley和Mowbray,《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评论、案例 手机号码 和材料》(牛津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263页)。《欧洲人权公约》第17条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5(1)条功能类似,但只适用于从根本上此外仲裁庭驳回了 破坏其目标的案件,例如煽动仇恨。同样,很难设想在投资背景下可以应用比较政策考虑的各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