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充分应对当代移民流动问题

除了其提供的保护范围狭窄之外,人权法的不驱回原则还忽略了与移民有关的极其重要的问题。只有能够证明因其种族、宗教、国籍、政治观点或属于特定社会群体而害怕遭受迫害的个人才有资格获得《难民公约》的保护。《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扩大了这一类别,将不驱回保护纳入到面临遭受政府官员实施或默许的酷刑严重风险的移民中。(相比之下,《欧洲人权公约》则广泛禁止将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驱逐出境,无论实施者是政府官员还是非国家行为者。)移民离开祖国的原因有很多复杂而迫切,包括严重的环境恶化、赤贫或既不是针对个人也不是国家行为的严重暴力事件。国际人权法没有为因这些原因而移民提供合法的自我保护选择。此外, 《难民公约》的准备工作文件表明,起草者预见到了大规模涌入的问题并刻意回避,拒绝提供任何进入目的地国的合法途径。

移民紧急情况的法律构建

正是这种架构导致了危机。国际移民法领域以“不驱回”的人权原则为主导,却几乎没有提供任何额外的框架。这一法律框架鼓励移民踏上冒险的旅程,抵达目的地国边境。国际人权法随后要求这些移民将其复杂的移民理由提炼为“不驱回”的诉求,以获得居留许可。这个问题看似只是过时的法律制度与现实脱节,但问题远不止于此。国际人权法的论调有助于掩盖旨在阻止移民进入可能提供保护和就业机会的国家的国内和区域排斥制度。换句话说,国际人权法吸引移民,让他们有机会进入其领土并确立难民身份,从而获得合法身份,同时又转移了人们对那些为移民提供不充分选择的法律以及导致安全过境成为不可能的严格边境管制的注意力。

国际移民法需要进行重大改革。这一方针不仅要涉及人权法,还要涉及与移民相关的其他国际法领域,例如贸易法、海洋法和跨国刑法。统一移民法的努力可以从临时制度开始,即制定一项具有日落条款的具有约束力的条约,该条款可 欧洲数据 以塑造人们对永久条约制度的期望并为其建立规范。作为最低限度,这样的制度应该能够预测移民流动并协调应对措施。它必须为移民提供前往目的地国的安全通道。建立一个能够预测和规范移民流动、防止对移民的剥削并杜绝移民紧急情况的、切实可行的国际法律制度符合东道国和移民的利益。

这些比喻体现在前面提到的

般理解的人权条约法有限的域外范围中,该条约法仅针对域外权力投射,因为这种投射的频率不寻常且性质特殊,而不是普遍存在。

在此背景下,总而言之,在这种背景下,与域外适用不驱回义务相结合 加入社区为了加速学习请加 的海上救援,或许更应该被视为一种边缘的、部分的责任姿态,而不是它们与危险的海上穿越之间的因果关系,这种责任属于更广泛但在法律和政治 手机号码 上缺失的责任范畴,而国际法在其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并反映了 Authers 和 Charlesworth 所观察到的“危机语言……既可以促使采取行动,也可以掩盖为了充分应对当 责任第 2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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