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帕波什维利先生在大法庭听证会进行期间去世,但欧洲人权法院仍审查了他的申诉,因为该申诉对涉及重病且面临驱逐出境的外国人的案件影响更为广泛。欧洲人权法院“澄清”了其关于该群体的判例,指出自N诉英国案以来的判例法过于狭隘,“剥夺了身患重病但病情不太危急的外国人享有[第3条]的权益”([181]-[182])。欧洲人权法院在保留D案中“特殊情况”措辞的同时,扩大了该类别,使其涵盖:
涉及遣送重病人员的情况,且有充分理由相信该人员虽然没有面临迫在眉睫的死亡风险,但由于接收国缺乏适当治疗或无法获得此类治疗,其健康状况将面临严重、迅速且不可逆转的恶化,从而遭受巨大痛苦或预期寿命大幅缩短的真实风险。 ( [183],着重强调)
本案的意义在于裁定
获得“充足且适当”的医疗服务必须在现实中实现,而非仅仅停留在理论上。根特大学人权中心作为介入方提交的意见,为欧洲人权法院提供了一个绝佳的平台,使其能够在此基础上阐明程序性义务和证据因素,以指导风险评估。欧洲人权法院在[190]–[191]中裁定,“当局还必须考虑相关个人在接收国实际获得此类护理和设施的程度”,并且:
“如果在审查了相关信息后,对于遣返对有关人员的影响仍然存在严重疑问……遣返国必须从接收国获得单独和充分的保证……”。
此案还具有更广泛的意义。欧洲人权法院考虑扩大驱逐后可能显现合格损害的时间范围。法院没有要求申请人在驱逐时即将死亡,而是将调查范围扩大到离开欧洲的时间点之后,考虑了申请人在接收国的一段时间,在此期间申请人的状况可能下降。现在,必须通过考虑申请人的状况“在转移到接收国后会如何发展”([188],着重号为作者所加)来评估驱逐对申请人的影响。欧洲人权法院明 手机号码数据 确超越“迫在眉睫”的措辞,实际上只不过是重新调整了第 3 条的“预防目的”([186])。欧洲人权法院经常通过引用Vilvarajah & Ors v United Kingdom,上诉编号 13163/87、13164/87; 13165/87号(1991年10月30日)裁定,欧洲人权法院必须对遣返的可预见后果进行严格评估([108])。在难民问题上,决策者也指出风险评估具有前瞻性和前瞻性。然而,很少有评估真正着眼于短期以外的情况,也很少涉及风险评估的时间限制(或者实际上,没有探讨“时间”在风险评估中是否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帕波什维利案的判决超越了空洞的空谈
并试图在理论和证据上着眼于未来,值得称赞。然而,欧洲人权法院强调申请人健康状况迅速恶化的情况,从而限制了时间范围([183])。我们或许会问,为何欧洲人权法院将其裁决仅限于健康状况迅速恶化的情况,尤其是在近九年前,法官图尔肯斯、博内洛和施皮尔曼在N案中的异议仅仅认定,第三条的适用应基于痛苦的严重程度,而与时间段无关:
“毫无疑问,如果被遣返至乌干达,申请人将在遭受一段时间的剧烈身心痛苦后英年早逝……驱逐国应承担责任,因为有充分理由相信申请人几乎肯定面临在乌干达接受禁止待遇的风险”([23])。
虽然Paposhvili可能会扩大第 3 条保护的受益人范围,但它是否会保护病情 国际带宽对全球业务的影响 缓慢但已到晚期的申请人还有待观察。例如,在Ndangoya v Sweden案中,上诉编号 17868/03(2004 年 6 月 22 日),申请人在停止治疗后一到两年内会患上艾滋病(并在三到四年内死亡);在N 案中,申请人的预后表明健康状况会下降,并会在两年内导致死亡。这在很大程度上取 手机号码 于对“快速”下降的解读,以及法官对快速性和预测确定性之间联系的重视程度。《欧洲人权公约》或其他人权和难民文书中没有任何内容要求进行紧迫性测试本身,但在许多国际卢尔德佩罗尼博士和 保护裁决中,它经常被纳入风险评估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