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采取的裁决方式使得反诉更容易落入

 

仲裁庭认为,他们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 5(1) 条的解释不能适用于人权——水权。首先,仲裁庭发现,答辩人的论点混淆了特许经营者提供的供水和污水处理服务与履行人权——水权的义务[1206]。仲裁庭指出,基于答辩人的论点,人权义务的来源是特许经营合同[1206]。其次,由于人权——水权规定了履行的义务,因此唯一的义务在于国家[1208]。由于国家有责任监管供水以履行这项权利,因此原告的义务也源于特许经营合同或国内法[1209]-[1210]。这些裁定是有问题的,因为仲裁庭对与阿根廷国内法有关的事项没有管辖权(《管辖权决定》)。鉴于被申请人没有指出对申请人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法独立义务,反诉不能成功。

尽管如此仲裁庭得出结论

如果涉及弃权义务,例如禁止实施侵犯人权的行为,情况就会有所不同。此类义务可以立即适用,不仅适用于国家,也同样适用于个人和其他私人当事方。在本案中,这并不是需要关注的问题[1210]。

该声明似乎反映了仲裁庭先前基于《世界人权宣言》第30条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5(1)条的观点。鉴于依赖上述条款的困难,“弃权义务”是否能够“立即适用”尚不明确。此外,仲裁庭在总结声明中并未采用与其先前对该义务的表述相同的措辞。它将“弃权义务”解释为禁止实施侵犯人权的行为。虽然这涵盖了故意曲解人权以侵犯他人权利的情况,但仲裁庭的主张可以 WhatsApp 号码数据 说超出了这些情况,涵盖了那些被定义为禁令的人权。这些禁令通常与强制法义务相关,例如禁止奴役、禁止灭绝种族和禁止种族歧视。虽然这些禁令可能适用于投资项目(例如,皮耶罗·福雷斯蒂诉南非案的争议源于《黑人经济赋权法》的实施),但此类诉讼很少见,也不会自动约束个人或企业实体。因此,仲裁庭的声明并未明确哪些人权对外国投资者具有约束力。

诉阿根廷案的裁决确实

为东道国人权反诉开创了先例。仲裁庭的管辖范围。然而,基于仲裁庭所援引的文本,构成反诉基础的实体法,即“回避义务”,并未得到明确的确立。此外,仲裁庭最终对该原则的引用也显得有些模糊。因此,将人权引入ICSID仲裁的下一步将是更精确地确定哪些权利能够构成东道国人权反诉的基础。2016 年 12 月 13 日,欧洲人权法院大审判庭就Paposhvili 诉比利时案(上诉编号 41738/10)作出重要裁决,纠正了D 诉英国案(上诉编号 30240/96(1997 年 5 月 2 日))中对第 3 条医疗遣返案件的狭隘处理方式,并在N 诉英国案(上诉编号 26565/05(2008 年 5 月 27 日))等案 国际带宽是影响跨国互联网访问 件中延续了这一做法。这些案件确定,只有在最特殊的情况下才会认定违反第 3 条(使申请人面临酷刑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实际风险),即存在令人信服的人道主义考虑,例如申请人病危,在遣返后面临精神和身体痛苦并可能加速死亡。Paposhvili判决扩大了第 3 条在医疗案件中的应用,并提出了一些有趣的问题,即我们对其他类型的附属保护/补充保护和难民案件中的预期风险评估的更广泛理解。

申请人是一名格鲁吉亚公民,因在比利时从事犯罪活动 手机号码 而面临被驱逐出境。他患有白血病和复发性肺结核,并伴有肺部疾病。他声称,如果被驱逐出境,他将无法在格鲁吉亚获得充分的医疗救治,因此面临遭受虐仲裁庭采取的裁决方式 待和加速死亡的风险。事实上,法院采纳的医学证据表明,他将在停止治疗后6个月内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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