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者未能提供必要的特许经营投资

投资仲裁庭很少深入审查东道国基于国际人权法的论点。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的Urbaser诉阿根廷案裁决首次详细探讨了东道国的人权反诉。因此,该裁决提供了一个更全面地理解人权在投资仲裁中作用的机会。由于该裁决内容丰富,本文将重点探讨该仲裁庭是否开创了在ICSID仲裁中提起东道国人权反诉的先例。

争议与反诉

Urbaser诉阿根廷案的争议源于2001-2002年阿根廷金融危机。原告是一家特许经营公司的股东,该公司在布宜诺斯艾利斯提供供水和污水处理服务。阿根廷的紧急措施导致该特许经营公司遭受财务损失,并最终破产。原告以阿根廷违反西班牙-阿根廷双边投资协定为由,向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提起仲裁程序。

阿根廷依据《ICSID公约》第46条(及《ICSID仲裁规则》第40(1)条)提出反请求,该条规定:

除非当事方另有约定,仲裁庭应根据任何当事方的请求,对争端主题事项直接引起的任何附带或额外请求或反请求作出裁定,但前提是这些请求在当事方同意的范围内,并且属于中心的管辖范围。

答辩人的反诉称

管辖权

在Urbaser诉阿根廷案中,仲裁庭首次对人权反诉案件授予管辖权。此举简化了ICSID反诉案件的管辖要求。

仲裁庭裁定,争端双方已同意提起反诉。西班牙-阿根廷双边投资协定第十条的条款允许争端任何一方提起仲裁请求[1143],因此也包含提起反诉的可能性[1144]。申请人接受仲裁要约的条款并未排除反诉[1146-1148]。此外,仲裁庭 Viber 号码数据 还指出,申请人不能通过其同意的条款单方面限定仲裁庭的管辖权[1147]。

仲裁庭裁定,原诉与反诉之间的充分联系,基于两诉之间存在“明显的”事实联系,且两诉“基于对同一特许权的相同投资,或所指称的缺乏足够投资”[1151]。这一立场与要求两诉之间存在法律联系的裁决相悖(Saluka诉捷克共和国案)。仲裁庭允许存在事实联系,从而可能允许东道国提出更广泛的反诉。

反诉也属于中心管辖权范围内

这一条件隐含地要求参考《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公约》第25条,该条仅允许投资仲裁庭 该过滤器将允许 Mikrotik 路由器根据流 审理“直接因投资引起的法律纠纷”。仲裁庭驳回了人权诉讼本质上超出其管辖范围的立场,因为它不相信人权反诉与投资纠纷相互排斥。[1154]

因此,只要仲裁协议的条款足够宽泛,基于人权的反诉 手机号码 并不会自动被排除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公约》第46条的适用范围之外。此外,仲裁庭仅要求被申请人提交表面证据[1153]即可确立管辖权。这并未给东特许经营者未能提 道国带来重大的诉讼责任。虽然仲裁庭的这一论证对东道国人权反诉而言颇有裨益,但仲裁庭对实体问题的讨论却带来了重大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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