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国家应对其自身行为负责而非对不法

作为一般原则,非国家行为者的行为不属于国家责任规则的范围,除非其行为是在国家的指挥或控制下进行的(见国际法委员会《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第 8 条)。与危机相关的情景尤其具有这样的特点:侵犯人权的发生要么是由于一般情况下无法识别不法行为(例如武装冲突、自然灾害或疾病爆发),要么是由于缺乏控制而无法将非国家行为者的行为归咎于国家。在武装冲突中,第三国可能不参与直接攻击,而是通过国家援助(例如以武器转让形式的军事援助)进行间接干涉,这种情况可能就存在。

同时,现有的国际法归责规则并不会导致将私人行为归咎于尚未确立有效控制标准的国家。尽管如此,该国仍可能因其未能阻止或补救不可归咎于其的行为而根据国家责任法承担责任。就武器转让而言,供应国不会因非国家行为者通过提供武器而侵犯人权而承担责任,但如果其未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 阻止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则将承担责任。

在关于现有归因规则是否充

分的学术辩论中,较少关注国际人权法下旨在约束国家在危机情况下行为的尽职调查义务。鉴于上述情况,尽职调查义务在国家责任的主要规范和次要规则之间建立了联系,并弥合了两套规则之间的差距。违反尽职调查义务将触发国家责任,而原本无法归因的非国家行为者的行为将导致法律真空。无需依赖现有的归因规则,结果负责(即,不应对所供应武器本身在伊拉克或叙利亚实施或促成的侵犯人权行为负责)。此外,尽职调查义务之所以引人注目还在于,它包含了国际法委员会国家责任条款中没有规定的过错主观要求(例如,参见此处),并且克服了国际法中公私分歧所带来的障碍(参见Boon,《控制测试适合未来吗?归因理论中的滑移问题》,第 39 页)。

尽职调查义务的规范内容

尽职调查义务取决于决定国家行为标准的特定国际法基本规则。根据国际人权法,尽职调查已载入各项人权条约(例如,《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 2 条第 1 款隐含规定)。此处,该义务涉及国家采取预防措施以减少或消除非国家行为者侵犯人权行为的积极义务。国家应设立保护人权的机构,例如,国家应拥有预防机构和调查机制,以保障预防义务的履行(根据基本规则)。然而,国家如何使用其 Viber 手机数据 法律机构属于尽职调查问题。因此,源于基本规范的义务和尽职调查义务并不构成同一项义务:

(1)工作职责灵活

首先尽职调查义务为国家在履

行其国际人权义务时保留了相当大的灵活性。尽职调查的程度取决于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这种灵活的义务概念可以通过两类不同的国家义务来解释:行为义务和结果义务。后者指的是国家行为的结果,而行为义务则是尽最大 努力的义务。因此,如果未能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即没有勤勉地使用某种设备来防止特定的有害结果(该结果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即使不良结果并未发生,也会违反尽职调查义务;而如果事实上发生了所讨论的不良行为,则不违反预防义务。

(2) 情境化义务:“ad impossibilia nemo tenetur”

其次,尽职调查义务与具体情况有关。没有一个适用于所有主要规范的单一尽职调查标准。尽职调查的程度取决于具体情况和问题,并考虑到国家的发展水平(例如,参见Prats 案、1868 年美国/墨西哥索赔委员会案或2007 年国际法 步骤 7:使用清晰的行动号召 (CTA) 院的种族灭绝案)。该义务要求各国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防止有害结果的发生(例如,参见1926 年 LFH Neer 和 Pauline Neer 诉墨西哥合众国案)。此外,尽职调查义务的内容可能会根据活动所涉及的风险以及代表相关国家拥有的知识而发生变化。关于武器转让,这些要求已纳入欧盟理 手机号码 事相关国家应对其自 会共同立场2008/944/CFSP和《武器贸易条约》(自2014年起生效),要求各国在武器转让的国家授权过程中,对仍在转让国控制下的武器进行风险评估类似于环境影响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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